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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诺力股份,603611.SH)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38号)(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简称“长兴诺力”)系诺力股份的关联方。2024年,诺力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鼎智能”)与长兴诺力发生605.67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诺力股份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长兴诺力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警示函》显示,诺力股份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文斌、首席财务官毛兴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诺力股份表示,公司及有关人员格外的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反思、深度总结、吸取这次的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加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同时逐步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官网显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在浙江省长兴县,于201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专注于从事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产品涵盖了全系列叉车、智能立体仓库、智能输送分拣系统、AGV系统、供应链综合管理软件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等,是一家具有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从业绩表现看,2025年前三季度,诺力股份的营业收入为50.30亿元,同比下降2.28%;归母纯利润是3.96亿元,同比增长9.23%;扣非归母纯利润是3.18亿元,同比增长2.69%。
大智慧VIP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诺力股份报24.45元/股,跌幅0.61%。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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